补充文件2号
台建重大〔X〕X
各潜在投标人:Xn>
一、本项目重启招标。
二、.原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投标人:Xn>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良好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的纯净水系统设备制造商或纯净水系统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代理商;
3.2制造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3若是代理商投标的,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须提供其医疗纯净水系统设备(除饮用水外)投标品牌的制造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4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修改X
“3.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3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1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标中:
“2.制造商投标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代理商投标的须提供纯净水系统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书、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其医疗纯净水系统设备(除饮用水外)投标品牌的制造商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修改X
“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四、原招标公告中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修改为“X6年7月2日 X:30X”。
3. 原招X保函(非电子保函系统)其原件递交时间修改为“X6年7月2日 X:X:X‐X:30X”。
五、请各潜在投标人按附件区提供的电子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的,作无效标处理。其他未及事宜按原招标公告、原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1号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招标人(盖章):
日期:X6年6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