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广东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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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X公告
X年5X作出《决定书》【案号:(X)粤X破申3号】,决定对X进行预重X,并于X年5月X日指定X担任预重X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负责人为陈东律师。现临时管理人就预重X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X年7月X日止。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案设定以下两种债权申报方式供债权人选择申报。
(一)邮寄快递申报。邮寄申报地址:X style="font-family: 仿宋">A座X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瑞,X;黄蓉,X。
(二)现场申报(工作日9X-XX,XX-XX)。现场申报地址:X话:梁瑞,X;黄蓉,X。
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财产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详见本公告附件或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
三、特别说明
X进行预重X,是否受理对X的破产X依法审查决定。因此,X是否能进入破产重X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X进入破产重X程序的,债权人在预重X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X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X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债权,利X决定启动预重X之日(X6年5月18日)X裁定受理X破产重X,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X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人对X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债权性X裁定确认为准。X预重X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特此公告。
X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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