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6-11
| 公开时间X钟前 | 公 开 人:X杭州)事务所 | |
X年3X(以下简称“龙游法院”)作出(X)浙X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X(以下简称“三晟公司”或“债务人”)破产重X一案,并于同日作出(X)浙X破6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X管理人(以下X同意,X受邀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财产等职责。但目前车辆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管理人未能实际控制,存在车辆毁损、灭失、被无权处X等风险。管理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非因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车辆无法追回的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管理人发布公告:特面向社会公众X名下车辆的线索信息,如有相应线索,欢迎致电管理人。若提供协助或线索促使管理人成功归集债务人财产,且该等协助或线索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管理人不掌握的新线索,并在归集债务人财产工作中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则管理人将向提供协助或线索的人员支付一定奖励。
同时,管理人郑重声明:
1.管理人敦促车辆实际占有人于本声明作出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移交车辆;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车辆且无合法理由的实际占有人,将构成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犯罪;管理人保留追究车辆实际占有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若车辆实际X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债权申报等合法方式维护权利,管理人将依法处理。
3.管理人未实际接管到车辆前,因车辆引起的违章、交通事故、侵X及管理人无关,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特此声明。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管理人地址:X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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