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广东 2026-06-04
X
决定书
(X)粤X破申1、2、3号
本院根据申请X(下称利丰公司)、港X(下称港景公司)、X(下称江滨公司)三家公X预重X。经上述三家公司与主要债权人江X(下称帕佳图公司)协商一致,共同选定X为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X担任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预重X报告工作,并接受预重X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在预重X期间,临时管理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案件等情况;
二、组织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三、调查债务人是否具备重X价值和重X可行性;
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五、监督债务人充X披露涉及重X的信息;
六、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重X方;
七、督促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X方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X草案;
八、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X方等利害关系人对预重X草案的意见;
X报告预重X工作的进展以及对各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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