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能源 吉林 2026-05-26
竞价单编号X-X-X-X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X,X吨
3. 交货地址:X4. 交货日期X-X-X 至 X-X-X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X.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全月加权平均值。2.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称重为准,全月买方验收数量。3. 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4.结算方式:一票或多票结算,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X%),运杂费(火运)由卖方负责垫付,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及铁路开具的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税率6%),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5.付款方式:现汇、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汇入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发票销。
X. 是否含税:含税
|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X | 挥发X | 硫X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mm) | |
| 褐煤 | X | X | X | X | 0.8 | X | X | X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1)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因上述卖方违约行为给买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2)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终止X小时内在《合同废止通知单》签字、盖章确认,若卖方接到通知后X小时内未到达买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视为同意废止合同,在废止合同后,后续到站或到厂的煤炭,买方拒收,所发生一切费用及货物损毁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交付的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买方需求的,则买方可单独终止该合同,并按(2)条款处理。
(4)卖方在装车前应清净车底,车内严禁装载煤泥、冻块,应保证煤车各处质量均匀、上下一致。在下列情况时,买方有权退货,同时用摄影、摄像或通讯录音等手段保留现场证据:①车内上、下部煤炭颜色、或粒度、或湿度出现明显差异时,则认定为上、下装载不一致,属故意掺杂使假。②煤炭质量明显不符合买方标准要求的。
(5)若买方给予明确退货意见时,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X小时内办理退货手续。买方应联系铁路部门单位,暂停卸车。
(6)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X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经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双方须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X小时内到达煤车存放现场确认,卖方同意退货或买方不同意接收该批煤炭,卖方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并在X小时内负责清运离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清运,每迟延一日,向买方交纳存放费一X。
(8)若卖方在收到退货通知后未派人到达煤炭存放现场确认,双方通过通讯协商同意买方的数质量处理结果,卖方应向买方发函同意处理结果,双方应尽快签订数质量确认单,并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买方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9)若买方对卖方通讯联系不上或卖方未在X小时内到达现场、或未按时给买方明确回复的,买方由于铁路原因煤车不能长时间存放,发生卸车,或者买方由于场地限制、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单独存煤,来煤卸车后直接燃用的,买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以买方验收结果作为该批煤的质量依据,并据此作为结算依据,卖方应接受买方的处理结果,并放弃该批煤炭抗辩权,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X)因煤中杂物较多或质量较差,影响上煤、影响发电、供热或造成设备损坏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买方提供的索赔证据,卖方均予认可。卖方不应过度破碎,应保证煤炭到厂后可以X辨其原貌,破碎粒度应尽量控制在X-Xmm之间。
(X)卖方装车时应遵守铁路部门规定,因盈吨过多及其他原因发生铁路罚款时,由卖方承担。
(X)卖方装车时应遵守铁路或公路部门规定,因盈吨过多及其他原因发生罚款时,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和负责,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卖方在发货运输之前,应告知买方具体承运时间和预计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收货安排。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X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货物运单和铁路运杂费发票上的项目费用)由卖方先行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到达买方专用线后,由买方专用线至买方厂区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包括到站取送车、延占、专用线使用等费用)。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如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化验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检。复检全水X以该批次买方入厂化验结果为准。复检煤样以买方提供的存查样为准。最终数量、质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意见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买方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或收货人手工抄录火车车厢上标注的重量为准。
四、合同价格
(一)合同价格执行煤炭到厂含税热量单价计价。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X%),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X价-运费-杂费。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 (X/吨) |
| 褐煤 | X<热值 | 中标价 X/兆卡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褐煤 | X<热值≤X | 中标价 X/兆卡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褐煤 | X<热值≤X | 中标价-0.XX/兆卡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褐煤 | 热值≤X | 中标价-0.XX/兆卡 | 单批次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注:两票结算的若出现煤款扣完的情况,继续在运费中扣除,直至全部价款扣完为止,一票结算的若出现煤款扣完的情况,直至全部价款扣完为止。当单批次入厂验收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X千卡/千克时,买方有权对本合同剩余合同量进行拒收,或对该热值区间所对应入厂煤炭所有指标进行单独加权结算。)
(2)质量调X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及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X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X价公式 (X/吨) |
| 褐煤 | 热值 | X<热值 | 1千卡/千克 | 0.XX/兆卡 | X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 褐煤 | 热值 | X<热值≤X | 1千卡/千克 | 0.XX/兆卡 | X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 褐煤 | 热值 | X<热值≤X | 1千卡/千克 | 0.XX/兆卡 | X | 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 褐煤 | 热值 | 热值≤X | 1千卡/千克 | 0.XX/兆卡 | X | 单批次全月加权平均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
②硫X、挥发X、灰X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X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X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X价公式 X/吨 |
| 褐煤 | St,ar | 0.8% | 0.X% | 0.XX/吨 | 0.8% | 全月 加权平均 |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褐煤 | Aar | X% | 0.1% | 0.XX/吨 | X% | 全月 加权平均 |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褐煤 | Vdaf | Vdaf<X% | 0.1% | 0.XX/吨 | X% | 全月 加权平均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运费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铁路部门出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铁建基金、印花税、电化费、保价费等)。
3.杂费(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装车费、取送车费、仓储费等)。
4.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执行增值税率为煤款X%、运费9%、杂费6%。包括一切税金均由卖方承担。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买卖双方约定以不含税合同价格作为基准,按照调X后的增值税率调X合同价格。调X方式X调X后合同价格=本合同含税价÷(1+执行增值税率)×(1+调X后增值税率)。
如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调X,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依据税收法规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不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如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开具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和支付款项。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X。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X。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热值:按买方入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全月加权平均值。
2.结算数量:以买方轨道衡称重为准,全月买方验收数量。
3. 买、卖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
4. 结算方式:一票或多票结算,卖方依据买方提供的结算单,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X%),运杂费(火运)由卖方负责垫付,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铁路货物运单及铁路开具的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税率6%),经买方审验合格后据此付款,否则买方有权拒付。
5.付款方式:现汇、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汇入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发票销售方信息必须与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票信息一致。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三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1 保证金(保函)
(1)卖方参与竞价时,应按照参与的竞价采购项目,交纳保证金(保函)。保证金(保函)根据供应商中选煤量收取,并将保函原件交至买方保管。
(2)保函开立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不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
(3)保函性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4)保函金额:供应商中选煤量*XX/吨。
(5)生效时间:自保函签订之日起。
(6)保函期限:自生效日起至满3个月+X日历日。
(7)受益人:X唯一受益人。
(8)供应商如不按时提供保函,买方不受理其申报的相关内容,可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供应商冻结3个月。连续发生两次,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竞价采购。
3.2 保证金(保函)索赔规则
(1)中选供应商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卖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X),买方有权考核该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根据保函条款向开立银行提交书面考核文件,要求考核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2)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合同兑现率高于X%及以上(按照发货日期统计,下同),视供应商正常履行合同,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返还;如因卖方原因合同兑现率低于X%,对所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项下的金额予以考核或对供应商进行冻结。考核金额X(合同兑现百X比-X%)*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金额(以上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核后剩余金额予以返还。
(3)如因买方自身因素影响合同签订或履约不足时,由买方负责说明相关情况后对供应商所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予以返还。
(4)如因自然灾害、法律和政策变更、第三方物流等双方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不能签订或履约不足时,则不予考核,供应商所缴纳的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予以返还。
(5)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装车盖帽、垫底、夹层等现象,考核扣除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6)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供货煤质与竞价煤质严重不符,买方有权终止供应商继续供货,并考核扣除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7)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如因供应商原因,不按买方调运计划进行发运导致合同兑现率高于X%的,买方考核扣除该合同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8)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并且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3 保函原件处置
(1)质保期内:保函原件由买方保管,卖方不得申请注销/减额;
(2)期满无争议:买方在保函失效后X日内将原件退还卖方。
(3)如果保函在质保期结束前失效或金额不足,买方有权立即通知卖方补足或更换同等效力的新保函。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完成补足或更换。否则,买方有权从未支付的任何款项(如煤款、运费)考核扣除相应金额,或采取其他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
上述考核金额,将由买方以邮件方式通知卖方,邮件发送之日作为通知到达之日。如卖方对此内容有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如7日之内没有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知晓并认可此内容。
如卖方不能及时办理保函可以现汇保证金的形式将保证金(保函)金额交至买方指定账户,待卖方保函办理完毕后,买方无条件返还卖方所交金额。如合同执行期结束后卖方仍未能提供相应保函,买方按保证金(保函)索赔规则对方卖所缴纳的现汇保证金进行返还或扣罚。
八、通知条款
因本合同(协议)产生的所有书面通知,双方均可以邮政EMS、顺丰快递形式及指定电子邮箱形式向本合同(协议)所载地址(邮箱)邮寄送达(发送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否则向原地址送达仍视为有效。
九、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X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三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X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X起诉。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权益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X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X年6月X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X改宽限期。
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买卖双方不发生效力,合同应正常履行。
5.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X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X。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X,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 本合同单位名称及X页骑缝处需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7.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X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本合同一式 6份,卖方 2份、买方 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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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 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 住所: | 住所: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 | |||||||||
| 邮箱: | 邮寄地址:X1" rowspan="1"> 邮寄地址:Xr>| 联系人:Xn> | 联系人:Xpan>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X-X | 开户行: | 开户行: | 账号: 账号X | 税号 | 税号X |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X起诉。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权益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X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X辽源发电X公司
2. 联系人:X>
3. 联系电话X-X
八X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X负责运营。 X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X。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X/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X《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X 收款银XX营业部 银行账号X 大额支付行号X 税务登记号XW6D 邮寄地址:X6号院1号楼B座X层 邮政编码X X首页。
九、合同附件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