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X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清单(X年版)>的通知》(成环发〔X〕X号)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X年5月X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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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X-X;传真:X-X;邮编:X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崇环承诺环评审〔X〕X号 | X年5月X日 | |
| 2 | 崇环承诺环评审〔X〕X号 | X年5月X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