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建邺区医疗机构美容项目备案公示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X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协会核验,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建邺区卫健委委托建邺区医疗美容质量控制管理委员会(区医疗美容协会)对建邺区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业务核准工作。现对经协会完成核验的新增区属机构美容项目进行备案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反映。
公示单位:建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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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示
建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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