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冶金矿产原材料,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10
公 告
(X)浙 X破X号之四
X 年 5 月 5 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债务X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X 年 7 月 X 日X管理人以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X、和解可能为X破产。
本院查明:截至管理人报告日,管理人共审查认定债权 3家,合计金额X.X X,对以上债权本院已裁定确认。管理人经调查、处置、催收取得债务人财产 X X。
本院认为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X年 9 月 3 日裁定宣X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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