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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中级人民法院:(X

    浙 江 X 杭 州 X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于 X 年 9 月 1 X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9 月 X 日指定浙江韦宁会X管理人。

    X的债权人应于 X 年 X 月 X 日前, 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1 X 4 X X 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锦杰 X、王俊 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X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X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X、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X的债务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X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X资本的,应X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下午 X:X 在本院三庭第六法庭【地址:X4)X】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X年X月X日

    附件

    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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