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 河南 2026-09-15
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X)森茂破管通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移交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予以接管。移交和接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2)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X支机构章、X、电子印章等;(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8)文件资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決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9)有X授权密码、U盾,以及X和X等电子X工具的账号密码;(X)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
管理人现通知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逾期拒X的处罚。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张律师:X
王律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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