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 浙江 2026-09-15
浙 江 X 海 盐 X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X)浙X破X号之三
X年X月X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X破产财产仅有银行存款X.XX,已不足以清偿已产生及后续可能产生的破产费用,且无可供X配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X破产程序。
本院认X现有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也无可供X配的财产,且不存在未结诉X管理人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X配的其他财产X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X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沈爱萍
审判员:X广宇
审判员:马秋艳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谦
书记员:陶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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