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机械电子电器 浙江 2026-09-08
浙 江 X 长 兴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X 年 9 月 7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戴宝的申请,裁定受理浙
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
算案的管理人。本院经X关于推进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决定对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当在裁
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浙X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至 X 年 X 月 X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
址:XX雉城X X 号明X 3 X浙江众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
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
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X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浙江长兴瑞亚斯电器科技有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2 日(星期一)9 时 X XX长
X第二十号法庭(地址:X)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
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
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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