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 河南 2026-09-08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印章、证照作废公告
(X)华宇破管字第X号
XX的申请,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以(X)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X破X批准,该院作出(X)豫X破申X号之一民X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多次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X印章、证照等资料。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未能X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印章及证照资料。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破产清算程序依法顺利推进,防范上述印章、证照被他人冒用,从事签订合同、对外担保、X及工商业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现依法公告如下:
二、自上述作废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前述已经作废的印章、证X名义实施的签约、担保、收款、X登记、处置资产等一切民事行为,对债务人及管理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实际使用行为人自行承担,债务人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凡持有上述印章、证照的单位或个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日内,将上述印章、证照立即移交管理人。拒不移交X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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