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化工 福建 2026-09-15
X管理人
关于配合清算及交接材料的通知书
(X)臧晟破管字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X及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们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你们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 年 X 月 9 日 X 时 X XXXX人X召开第XX会议直播群进行。
四、管理人接管时,你们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六、法律责任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你方未按上述通知内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X传唤,无正当理由拒X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一、破产案件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X
通讯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人:Xspan> 联系电话:X
通讯地址:X9号
联系人:X
三、附相关法律文书
1.(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1份
2.(X)闽X破X号《决定书》1份
3.(X)闽X破X号《通知书》1份
5.公告1份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