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802破58号要求法定代表人等人配合清算,移交材料通知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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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闽0802破58号要求法定代表人等人配合清算,移交材料通知

    采购与招标网   ,化工   福建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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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法定代表人等人配合清算,移交材料通知

    X管理人

    关于配合清算及交接材料的通知书


    (X)臧晟破管字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X及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们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你们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 年 X 月 9 日 X 时 X XXXX人X召开第XX会议直播群进行。

    四、管理人接管时,你们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六、法律责任与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你方未按上述通知内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X传唤,无正当理由拒X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三)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一、破产案件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X

    通讯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人:Xspan>

    联系电话:X

    通讯地址:X9号

    联系人:X

    三、附相关法律文书

    1.(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1份

    2.(X)闽X破X号《决定书》1份

    3.(X)闽X破X号《通知书》1份

    5.公告1份

    附件

    X号要求法定代表人等人配合清算及交接通知书(藏晟).pd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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