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9-11
通知书
(X)豫X破6号
申请人XX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受理。X年X月7 日作出(X)豫X破申X号之一民X审理。X年X月8 日,本院依法指定河南天时达律师X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X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X二六年九月八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