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天津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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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民事裁定书
(X)津X破申X号
X,住所XX X 号。
法定代表人:X事长、经理。
委托代理人:X律师。
X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X于 X 年 8 月X 日X成立,X资本 XX(法人独资)。股东及X持股 X%。主要经营范围X许可项目:电影放映;食品销售;营业性演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X X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X】第 XCX 号)显示,截至 X 年 X 月 X 日,X资产总计 6,X,X.X X,负债合计 X,X,X.X X,所有者权益合计-6,X,X.X X。X年 3X公司审议研究《集团演艺事业部影视板块资产处置方案》,鸿泰影城拟采用破产清算方式退出。X 年 4 月 X 日,XX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破产清算的条件,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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