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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X)豫 X 破 X 号之一
XX公司:Xspan style="color: rgb(0, 0, 0)">XX中级人民法院于 X 年 8 月 4 日作出
(X)豫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
X提出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于 X 年 8 月 X 日X人民法院审理。本
院于 X 年 8 月 X 日选定XX
X公司破产管理人,王红梅为管理人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
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X 日内向本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1 / 2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
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
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X 年 9 月 X 日上午 9 时
于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
时参加。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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