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9-09
公 告
(X)豫 X 破 X 号之一
X于 X 年 8 月 4 日作出
(X)豫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
X提出的破产清算
申请,并于 X 年 8 月 X 日X人民法院审理。本
院于 X 年 8 月 X 日选定XX
X破产管理人,王红梅为管理人负责人。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口X,联系人:X/span>
X)申报债权。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9 月 X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X明(如系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X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公函)。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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