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轻工纺织食品 广东 2026-09-07
X作出(X)粤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X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X)粤X破X号决定书,指定X担任该案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方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之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X、管理人履行义务。若你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X有权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另,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若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立即缴纳认缴的出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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