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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南X
法定代表人兼董事王善堂、监事刘淼:
X作出(X)苏 X 破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X(下称巴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X尚公X担任本案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刘维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管理人法定职责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配合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依法履行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X、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四)管理人接管企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六)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八)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债务人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X以上二十X以下罚金。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X的破X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X进行传唤,贵方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南X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1.(X)苏 X 破 X 号民事裁定书
2.(X)苏 X 破 X 号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X师 ;联系电话:X
联系地址:Xtext-indent: X.Xpt">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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