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104破38号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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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苏0104破38号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采购与招标网   ,网络通讯计算机   江苏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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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XX钟前 公X管理人

    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周海X、崔荣荣: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的配合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依法履行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X、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四)管理人接管企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六)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八)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债务人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X以上二十X以下罚金。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并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债务人的破X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X进行传唤,贵方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附: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X电话:X

    联系地址:Xv class="detail_bottom">

    附件

    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崔荣荣).pdf X
    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周海峰).pdf X
    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蒂诺雷斯).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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