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甘肃 2026-09-13
公告
(X)甘X破2号
本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甘X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X对被申X的破产清算,并于X年X月X日指定XX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或你单位应在X年X月X日前X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X1号XXX,联系人虎律师X),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对其补充X配。同时补充申报人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X在本院民事审判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及X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复印件。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同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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