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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鲁X破1-4号
X年X月X日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X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X管理人拟定的X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内容X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依法裁定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X管理人制作的X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二X管理人负责执行X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文东
审 判 员 王栋栋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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