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12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之一
X 年 7 月 X 日,本院X破产清算一案。X名下无财产可供X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X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X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X 年9 月 XX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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