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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南 X 曲 靖 X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 X 破 3 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X/span>
负责人:Xspan>
本院于 X 年 4 X破产清算一案;后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
本院查明,案涉和解协议已经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已依法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应予以认可;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终止和解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终止本案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铭 军
审 判 员 何 晶
审 判 员 廖 锐
二 ○ 二 六 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吕 梦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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