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水利局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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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绛县水利局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

    采购与招标网   ,水利桥梁   山西   2026-09-14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新绛县水利局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试行)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X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维护公平X场竞争秩序,保X场主体平等X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X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X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X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  招标人自主经营权保障 严格尊重和保障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工作、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权利,严禁制定以下违法违规、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范围;

      (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X条件等核心招标要求;

      (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

      (四)为招标人设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

      (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对已纳入XX,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权;

      (七)强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选用指定电子认证服务;

      (八)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招标投标交易工具;

      (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备选名录等;

      (十)要求招标人依X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侵害招标人合法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X场准入保障 严格落实全X场准入制度,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X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X场准入的政策措施:

      (一)X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违规要求经营主体在投标前取得额外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X设立X支机构、缴纳本地税收社保,或强制X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X业绩、X奖项作为经营主体投标的前置条件;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X、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非法定证书;

      (五)将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作为投标准入条件;

      (六)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标准文件公平性规范 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必须平等对待X、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严禁在文件中设置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一)按照经营主体业X域设置差异性得X;

      (二)按照经营主体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X;

      (三)按照经营主体投标产品产地设置差异性得X;

      (四)按照经营主体规模、X地址、X资金、X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X;

      (五)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X地址、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X;

      (六)其他排除、X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条款。

      第六条  招标人定标权保障 严格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充X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合法定标权利,不得制定以下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其授权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随机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信用评价公平性规范 通过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鼓励依法合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全程平等对待X、不同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制定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环节,对X、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设置差别化规则;

      (二)对X、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X、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

      (四)无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自主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交易监管与服务公平性规范 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服务的政策措施,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权利,不得在交易流程中制定以下限制性措施:

      (一)违规赋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X开展交易;

      (三)在招标文件获取、开标等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X

      (四)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措施。

      第九条  保证金管理规范 涉及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严格遵循法定要求,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条款:

      (一)违规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投标、履约等法定保证金;

      (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X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违规保证金;

      (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唯一形式;

      (四)要求经营主体从指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凭证;

      (五)在招标文件设定之外,额外增设保证金退还前置条件;

      (六)其他违法违规、不合理的保证金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平竞争问题X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政策措施X招X场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异议投诉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且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X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X。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条款 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X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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