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09-15
民事裁定书
(X)苏X破X号
负责人X律师。
本院于X年X月XX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X为管理人。X年XX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X年X月8 日,申请人请求本院X无异议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X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截止日,申请X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共计3X债权清册》,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会后,管理人对待确认的债权及补充申报的4户债权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各债权人及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各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确认及未确认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编制X无异议债权表》,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X无异议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详见附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高杰
审判员杨朋涛
审判员景慧
二O二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X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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