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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开 人:X师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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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作出(X)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X(以下简称鑫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破申X号之一民事XX作出(X)豫X破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河X管理人。
根X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X,包括但不限于向X财产、印章、财务资料和X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X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资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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