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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清算组。
负责人:X算组组长。
X 年 X 月 XX清 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期间,无法联X(以下简称百盛园商贸 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接管到营业 执照、印章、银行账户、财务账册、财产、资料等主要文件,未 发现职工债权且无人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开展,无法继续清 算,请求本院X公益清 算案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X 公益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的《X于X年X月X日经X场监督管X(以XX)核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 人为曹X(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 册资本XX X,住所地X北段,经营范围为家具、针 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家用电器、销售等,其股东X别为曹 慧敏,出资比例 X%;曹邵臣,出资比例 X%。X 年 2 X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XX吊销营业执照。X 年 8 月 XX上X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以及逾 期不申报的法律后果。截至《清算报告》作出时,没有债权人向 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未接管到营业执照、印章、财务账X名下任何财产,无法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经清算组X财务X名下任何财产,无法进行清算,清算 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内容真实可信,形式符合要求,本院予以 确认。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X关X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X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责任X法》第X X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X公益清算案 清算报告》。
二X公益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刘 林
审 判 员 王 磊
二O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邝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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