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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豫X 破8 号之一
X 年 8X作出(X)
豫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方城凤
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X 年 8 月 X 日作出
(X)豫 X 破申 X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
X 年 9 月 7 日,本院依法指定X担任南
叶林X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南
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X
破产并X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X经管理人调X
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
偿或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款规定,财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
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X管
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南阳
X
叶林X公司破产并终结南阳叶林X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X破产;
二、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顾东升
审
判
员
马
楠
审
判
员
陈新生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武略
附:主要法律条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
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
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X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
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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