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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豫X 破1 号之二
负责人:X>
X 年5X作出(X)豫X 破申X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X的破产清算申请,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X 年5 月X 日X天律师事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X 年X 月X 日,管理人X宣告河南X公司破产的报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X、和解的可能,现请求X破产。
本X于X 年4 月X 日XX场X登记设立,X资本X X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木竹材加工机械制X用机械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木竹材加工机械销X用机械销售;矿山机械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装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X件、X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X施工;X施工;X施工;机械X件、X部件加工;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XXX应用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X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管理人向X宣告河南X公司破产的报告》显示:根据管理X的资产及负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无人提出重X或和解申请,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X破产。
本院认X根据X资产及所负债务的调查结果,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存在破产重X、和解的可能性,管理人请求X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裁定如X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进川
审判员
范俊红
审判员
何佳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席瑞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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