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10-15
福 建 X 惠 安 X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X)闽 X 破 X 号
X及其相关人员:
X 年 9 X根据惠
X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台
X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作出(X)闽 X 破申 X 号之一民事裁定,由本院审理本案;
另指定福建建达X为泉州台X汉艺 与审判员张泽鹏、吴燕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姗 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 担下列义务: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X 日内向 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 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2 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X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 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所称相关人员,是指泉州台X汉艺皇X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X股东、董事、监事等。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 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管理人联系人:X系电话:X)、 曾曙阳(联系电话:X)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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