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6年第13期)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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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6年第13期)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轻工纺织食品   湖南   2026-10-22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6年第13期)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X年X月X日,X场X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红泡椒、本地青长豆X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X年X月XX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S、NoX-S两份,当事人于X年X月X日购进的红泡椒、本地青长豆X经检验为不合格,并于X年X月X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X于X年X月X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X年X月X处以9.XXkg的价格购进红泡椒7kg,付货款XX;以4Xkg的价格购进本地青长豆X5kg,付货款XX。尔后红泡椒以X.XXkg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得销售款X.XX,本地青长豆X以5.XXkg进行销售,获得销售款X.XX。X年X月XX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S、NoX-S两份,红泡椒的检验结论X“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地青长豆X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案发日止,没有收到因食用涉案不合格红泡椒、本地青长豆X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红泡椒7kg、本地青长豆X5kg已被当事人X别以X.XXkg、5.XXkg的价格销售完,货值金额X.XX,获违法所得X.XX。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X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X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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