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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豫X 破申X 号
申请人:X,X 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XXXX委会高庄X 号。
法定代表人:X/p>
高腾X(以下简称睿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X提出对睿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X作出(X)豫X 执X 号移X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破X管辖。本案中,睿氏公司系X场监督X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属于XX审查并提供的被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高腾坤作为执X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高腾坤对被申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刘贺锋
审判员
徐勤焱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鑫
书记员
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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