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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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配合
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翟X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
XX作出(X)豫X破申X号、(X)豫X破申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X申请翟X破产清算X审理X作出(X)豫X破9号决定书,指定河南融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翟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李晓玲,依法负责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管理人职责及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X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三、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翟X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X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X、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X以上二十X以下罚金。
[妨害清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X以上二十X以下罚金。
翟X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人员请在公告后五日内,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破X印章、证照、财产及其他材料,如拒绝配合,将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翟X管理人
X年X月X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轩老师X、X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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