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市政房地产建筑 江苏 2026-10-21
印章、证照作废公告
(X)九隆破管字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
截至本公告作出之日,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印章、证照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在破产受理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证照,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X全部印章、证照自X年X月X起作废。
自X年X月X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XXX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X年X月X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待管理人确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X系方式: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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