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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开 X | |
证照、印章遗失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但经管理人多次要求,债务人一直未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证照、印章等资料。因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任何证照或印章,现依法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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