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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
〔X〕豫X破X号祜管公字第X号
全面接管工作的公告
X年X月X日,XX中级人民法院X破产清算一案,并报X高X审理本案,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指定河南祜亚律师事X管理人。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R
法定代表人:Xp>
X地址:XXpt; text-align: left">成立时间:X年X月X日
登记机关:XX场X
二、接管要求
X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X全部财产(现金、动产、不动产等)、印章、账簿、文书(包括合同、协议原始档案)、经营凭证、人事档案资料、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依法X移交手续。
(X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X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四)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五)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责任说明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四X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X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X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X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联系人:Xp style="text-indent: X.6pt; text-align: left">X(王律师)
X(杨律师)
(以下无正文)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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