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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裁定受理X破产清算一案,X年X月XX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X年X月X
日指定河南弘治律X
至X 年X月X日X:X前,XX公
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联系Xr/>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
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
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
X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X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X年
X 月X日下午3点X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
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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