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医疗机构有关变更内容公示如下,其他登记事项不变。
医疗机构名称 | 地址 | 核准后增加诊疗科目 |
X海X以南X以东;X古城西南方向(冯安邦故居西侧、吴式芬故居北侧) | 精神科(门诊) | |
精神科(门诊) | ||
X以东、海X以南 | 精神科(门诊) | |
X埕X) | 精神科(门诊)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公告期内若有异议,请XX医政药政股联系。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X,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具实名,书面材料截止X年X月X日前(信函X邮戳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XX
联系电话:X-X
邮寄地址:X"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XX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