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贵州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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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8 日,本院X贵X之申请,裁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X、泰和泰(贵X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X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之日起X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指定北京盈科X、泰和泰X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更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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