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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豫X 破3号
X年X月X日,本院根据商丘中院作出的(X)豫X破申X号之一民事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指定河南华睢律师事X破产管理人。
请你(或你单位)在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X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对其补充X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本院定于X年X月X 日上午9 时X人民法院第十一 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如有变动提前通知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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