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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X 温 州 X 龙 湾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之三
X 年 5 月 X X申X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本X等 3 户债权人的债权,对应无争议债权总金额XX.X XX资产主要为银行存款 X.XX。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存在重X、和解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本院于X 年 9 月 XX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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