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10-21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于 X 年 X 月 8 日根据申请X信X的申请,裁定受理X申请破 产清算一案,并指定X为企业破产管X的债权人应在 X 年 X 月 X X管理人(通讯地址:X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 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X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4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X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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