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 河南 2026-10-21
公告
(X)豫X破6号
XX于X年X月1 日裁定受理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 日作出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即日起X相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好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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