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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豫X破 4号
XX根据申书州的申请,裁定受X(以下简称非常X加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X年X月X日指定北京德恒(郑州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X年X月X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无人提起重X或和解为X破产。经审查,X现有财产及负债情况,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X可能,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故X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本院于X 年 1 X月X日裁定宣X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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