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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X管理人 | |
X破产案
债权申报通知
X债权人:Xn>
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湘X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以下简称“东方神韵公司”)破产重X一案,并于X(以下X于X年X月X日作出(X)湘X破3号决定书,指定东方神韵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湘X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X担任清算组成员。
X年X月X日,X法X的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X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地址:X3X;联系人:X电话:X)。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还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X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将另行通知。
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已制作《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附件,请债权人按《债权申报指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X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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