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10-22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垫付破产费用公告
(XX)今朝破管字第0X号管理人接X开展资产调查和接管工XX地现由案外人实际占用,债务人均联系不上,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债务人印章、证照、财务账簿及任何资产;经查询不动产登记X名下未发现不动产X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今朝建材公司名下车辆一辆,但目前X名下暂未发现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X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X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X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为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管理人发布公告,请求各位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垫付本案破产费用。垫付费用将用于X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以及后续如发现债务人存在可追收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可撤销行为、对外债权等)时,用于提起相关追收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垫付费用在追回财产中优先X。
如有愿意垫付上述费用的,请于X年X月X日前联系管理人。逾期未有人垫付的,视为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
管理人联系方式:XXX商XXXXX室,联系电话X。
若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不垫付足额破产费用,管理人将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XX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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