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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X清算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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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新X强清4号
本院根据X的申请,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强制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指定新X为X清算组。
X的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X清算组(清算组通讯地址: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X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上午 X点XX在本院YX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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