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湖南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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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X 岳 阳 X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湘 X 强清 4 号
申请人:X,X 年 1 月 X 日出生,汉族,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
被申请人X,住所XXXX X 号。
法定代表人: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志豪以被申请人湖南安X(以下简称安普瑞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X进行强制清算。X 年 9 月 X 日,本X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 X 年 X 月 X 日,指定湖南金州(岳X清算组,张鸿儒为负责人。X 年4 月 X 日,湖南金州X因人事变动,向本院申请变更清算组成员,由曹哲、马会、徐双担任清算组成员,负责本案的清算工作,曹哲为负责人。本院于 X 年 4 月 X日,变更湖南安X清算组成员为曹哲、马会、徐双,曹哲为清算组负责人。X 年 9 月 X 日,安普瑞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X主要财X法定代表人及相关X无法进行清算,且安普瑞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X配的财产,无职工债权及应付税费等X的强制清算程序。X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的第 X 条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下落不明,其他相关人员无法向清算组提交任何财产、账册等相关文件,清算组无法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据此向本院报请终结强制X依法清算结束,清X确认后,人民法X登记机关依清X终止。又根据该纪要第 X 条规定:“X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X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X的债权人,其可依据上述规定另行主张权利。综X法》第X关于适X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湖南安X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湖南安X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何蓓
审 判 员 肖 芝 乐
审 判 员 许进
二Ο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吴 芷 静
书 记 员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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